一男子利用网购退货机制,0元开店虚假退货6000多单,从中牟利了
一男子利用网购退货机制,0元开店虚假退货6000多单,从中牟利了超三百万元,事情败露之后被刑拘, 这下不但非法所得要被没收,还要面临牢狱之灾。[玫瑰]
这名男子利用消费者“七天无理由”退货的便利,找人刷单刷了6000多单,再刷单之后在进行虚假退货来骗取平台的垫付款,这时候这名男子还分文未花。
对于骗取过来的货物再拿到自己的二手网店上售卖,这种经济头脑不用在正规地方也真的是屈才了,这完全可以称作是“无本生意”了。

江苏盐城,女子拿坏掉的哈密瓜去退货 店主说你都买8天了,不能退
江苏盐城,女子拿坏掉的哈密瓜去退货。店主说你都买8天了,不能退。女子挡住吧台不让他做生意,男子无奈报警。以为女子可以离开。不曾想,女子接下来的一个举动,却让他很是堵心。
盛夏的阳光炙烤着盐城的街道,张晓峰擦了擦额头的汗水,推开了水果店的大门。清晨的凉意还未散去,他开始忙碌地整理货架,为新的一天做准备。多年的经营让他深谙&34;顾客就是上帝&34;的道理,温和的态度和亲切的微笑成了他的招牌。
店门被推开,一位身着黑色连衣裙的女子走了进来。张晓峰习惯性地露出职业微笑,热情地迎了上去。然而,女子并未理会他的问候,径直走到柜台前,将手中的塑料袋重重地放在台面上。&34;砰&34;的一声响吓了张晓峰一跳,店内的两名员工也惊讶地抬起了头。
张晓峰朝员工们挥了挥手,示意她们继续工作。他转向这位看起来情绪不佳的顾客,礼貌地询问有什么可以帮到她的。女子打开塑料袋,露出里面已经腐烂的哈密瓜,语气中充满了不满。她声称这是几天前在这里买的,拿回去没来得及吃,今天想吃时发现已经坏了。
张晓峰仔细观察了哈密瓜的状况,凭借多年的经验,他判断出这是因保存不当而导致的腐烂。尽管如此,他还是礼貌地请女子出示购物发票。接过发票一看,张晓峰不由得松了口气,解释道这个哈密瓜是8天前购买的,已经超过了退换期限。
女子的声音陡然提高,质问为什么不能退换,还拿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政策作比较。张晓峰耐心解释,哈密瓜属于生鲜食品,不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内,而且购买时瓜的品质是没问题的,现在腐烂很可能是因为保存不当造成的。
然而,女子似乎并不接受这个解释。她坚持要求退换,态度越发强硬。张晓峰一再退让,试图和解,但对方却寸步不让。终于,张晓峰的耐心也被消耗殆尽。他深吸一口气,语气坚定地表示无法为她办理退换。
出乎意料的是,女子并没有就此离去。她直接靠在柜台上,挡住了其他顾客的去路。张晓峰惊讶地看着这一幕,意识到事态正在向不可控的方向发展。随着时间推移,越来越多的顾客被这场闹剧吓退。眼看着生意就要被搅黄,张晓峰无奈之下只能报警求助。
很快,民警赶到现场。在了解情况后,他们对双方进行了调解,并告诫女子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经营。在民警的劝说下,女子终于答应离开。张晓峰长舒一口气,以为事情就此结束。然而,让他始料未及的是,女子在离开时突然将那几个腐烂的哈密瓜抖落在店门口,还特意捡起一个狠狠地摔在地上,这才扬长而去。
看着满地的烂瓜,张晓峰无奈地摇了摇头。他开始思考,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,才会导致这样的结果。这场闹剧不仅影响了当天的生意,还让他感到心力交瘁。
那么从法律的角度上如何看待这件事呢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鲜活易腐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。哈密瓜作为易腐的生鲜食品,显然不在退换范围内。张晓峰拒绝退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。
女子在店内阻碍正常经营,并在离开时故意损坏店铺财物的行为,已经涉嫌违法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扰乱企业秩序,致使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,可处警告或罚款,情节较重的可处以拘留。女子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张晓峰的正常经营,如果造成了经济损失,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张晓峰在整个过程中表现得相对克制,及时报警寻求执法部门帮助是正确的做法。这不仅避免了事态进一步恶化,也为后续可能的法律程序提供了证据支持。
如果此案最终诉诸法庭,法院很可能会驳回女子要求退换哈密瓜的诉讼请求,并责令她赔偿因其行为给张晓峰造成的经济损失(如有)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这起事件引发人们对消费者权益和商家责任的思考。在追求权益的同时,消费者也应当理性维权,遵守法律法规。商家则需要在日常经营中注重商品质量和服务态度,建立良好的售后机制,以减少纠纷的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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