陈女士带着她年仅三岁的儿子
母亲玩手机幼童高坠 商场判赔154万
陈女士带着她年仅三岁的儿子亮亮(化名)踏入了一家繁华的商场,计划享受一段亲子购物时光。然而,在商场三楼自动扶梯旁,一场本可避免的悲剧悄然上演,不仅给亮亮一家带来了难以言喻的痛苦,也引发了社会对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责任的深刻反思。
当日,陈女士在自动扶梯入口附近稍作停留,沉浸在手机的世界里,与儿子亮亮保持了一定距离。亮亮,一个对世界充满好奇的小男孩,先是轻轻触摸了扶手带,随后因未能得到母亲的及时制止,再次回到扶梯旁,这一次,他选择了更为危险的方式——双手抓住扶手带外侧。瞬间,他幼小的身体被上行的扶手带力量带起,穿过了狭窄的安全间隙,不幸从三楼坠至一楼,造成重伤昏迷。
事故发生后,亮亮的母亲陈女士认为商场在安全防护上存在明显不足,是导致这场悲剧的主要原因。她认为,商场应当在自动扶梯处设置更为严密的护栏,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。
法院认为,虽然亮亮的危险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,但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,商场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。商场虽已设置安全提示,但在预防儿童可能发生的危险行为方面存在不足,特别是在自动扶梯这类高风险区域,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安全措施。因此,法院裁定商场对亮亮的损害承担70%的赔偿责任,判决其赔偿原告亮亮154万余元。
发生了这种事,我认为父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但是商场的安全措施确实存在缺陷。
我认为,对家长而言,应当时刻保持警惕,加强对孩子的监护与教育,引导他们识别并远离潜在的危险。而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来说,则需不断完善安全设施,加强安全管理,确保每一位顾客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中安心消费。
你们认为这件事主要是谁的过错呢?欢迎在评论区讨论你们的看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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母亲玩手机幼童高坠 商场判赔154万!近日,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
母亲玩手机幼童高坠 商场判赔154万!近日,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的纠纷案件。案件中,一名女子在带3岁的儿子逛商场时因低头玩手机,未能及时照看孩子,导致幼童从商场电梯处坠楼并造成瘫痪。事后,该女子以商场电梯未尽到安全责任为由将商场告上法庭。
(案例来源:映象网、澎湃新闻、上海金山法院)
陈女士带着她的儿子亮亮去商场,她一走到三楼,便低头看手机,没留意孩子的动态。
亮亮出于好奇,朝自动扶梯走去,小孩子第一次看到,充满了好奇,摸了一下扶手带。
这时低头玩手机的陈女士看到亮亮摸了之后回来了,并未放在心上,
而是继续低头看手机,结果,亮亮又一次回到了自动扶梯的入口处。
他再次接近并双手紧抓扶手带的外缘,几乎瞬间,他瘦小的身躯被持续上行的扶手带悬空吊起。
从三楼扶梯旁的空洞坠落到一楼,落地瞬间亮亮便失去了意识,陷入了昏迷状态。
陈女士听到孩子的叫声,急忙抬头,傻眼了,但也为时已晚。
医救过后,亮亮被诊断为重度脑损伤,落下了多种后遗症。
作为母亲,陈女士除了感到痛心,还认为商场没有做好安全保障。
她认为,商场在自动扶梯处未设置足够的护栏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应承担责任。
商场作为一个公共场所,有义务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。
陈女士觉得,商场应为孩子的意外伤害承担主要责任。
商场则认为,事件的发生主要是因为陈女士未能履行好监护责任。
他们指出,自动扶梯虽然有一定的风险,但已有相应的安全提示,且设备本身并无质量问题。
商场管理层表示,顾客在进入商场时,应对环境有一定的认知,
尤其是在有小孩的情况下,家长更应时刻关注孩子的举动。
因此,商场认为责任不在他们,而在于陈女士对孩子的监管不足,
并称应对此次事件中亮亮的受伤承担较轻的责任。
法院经过审理,认定商场在此次事故中承担70%的责任。
一审宣判后,商场方面提出上诉。二审结果维持了一审的判决,
目前涉事商场被判赔偿154万余元。
那么,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,该如何看待这件事?
1:商场的安全责任
作为公共场所,商场必须保障设施合规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258条,经营者应尽合理义务,保障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。
2:监护人的责任父母要对未成年子女负责,未能尽到关注义务,也需承担部分责任。同时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26条,监护人对其监护对象的行为负有管教责任。
3:事故的因果关系
法庭经过审理认为,:事故的原因在于商场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。而陈女士虽然有管理责任,但商场的过错程度占主导地位。所以,最终商场需赔偿孩子70%的损失,
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
陈女士如果及时制止亮亮危险行为,商城如果安全保护措施做到位,就不会造成这样的悲剧,154万能比孩子健康成长重要吗?
对此,您怎么看?